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
[作者:省劳教局
来源:司法部劳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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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05-10-08]
(一) 伙食标准
劳动教养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教 养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。伙食费开支标准可按实物标准计算并随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。
(二)生活管理
1.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应坚固安全、通风明亮、防潮保暖,设有 床铺等必要的生活设备。每人住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。
2.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及其他生活卫生设施, 应定期检查,及时维修。
3.劳动教养人员食堂应建立健全财、物、就餐和饮食卫生等项管理制度,按月 公布伙食账目,注意调剂膳食,杜绝浪费,保证劳教人员伙食标准、饮食卫生。照顾少数民族劳动教养人员生活习惯。
(三)医疗设施
1.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医疗机构,负责劳动教养人员医疗保健 ,确保劳动教养人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。
2.劳动教养管理所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处理的危重病(伤) 患者,应及时转送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或请人会诊,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所外就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