选举和批准劳动教养人员班(组)长、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程序
[作者:省劳教局
来源:司法部劳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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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05-10-08]
(一)条件
1.劳动教养人员班(组)长、“民管会”的委员由表现好、办事公道、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。
2.中队应当对劳动教养人员班(组)长、“民管会”委员加强教育,认真监督,严格考核,定期轮换。对称王称霸,为非作歹的,随时撤换,并严肃处理。
(二)程序
劳动教养人员班(组)长、“民管会”的委员经过民主推选,由中队干部集体决定。